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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作者:编辑: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5 15: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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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促进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精神,研究落实市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总体部署、决议、决定和重大决策。
       2、研究确定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计划、工作安排意见和行政监察立项。
       3、研究审定以市监察局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和向上级监察机关、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报告。
       4、分析研究行政监察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作出部署和安排。 
       5、研究决定对市监察局管辖的行政监察对象以及本局直接核查的属于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政纪立案和行政处分。
       6、研究下级监察机关有关政纪案件的报批事项。
       7、研究讨论县区监察局、管委会(监察室)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事项。
       8、审议由市监察局复审复核的行政监察对象的政纪申诉案件。
       9、审定以市监察局名义发出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
       10、研究决定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的聘任、解聘以及与特邀监察员工作有关的事项。
       11、研究落实市政府和省监察厅及其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具体意见。
       12、研究决定市监察学会的重要工作安排。
       13、需要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组成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组成。
   三、会议的召开及有关要求
       1、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
       2、局长办公会的议题由综合室征求副局长和相关室的意见后报局长审定。
       3、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市纪委常委和相关室的负责人列席。
       4、相关室需要由局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要按参会人数准备好汇报材料。
       5、局长办公会在研究决定有关事项时,局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最后决定。
       6、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以监察局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报告、文件,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
       7、局长办公会由综合室安排记录并整理存档,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
       8、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有关室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抓紧办理。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综合室负责收集办理情况并及时向局长报告。 
       9、市监察局2005年制定的《安顺市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安市监发[2005]5号)文件同时废止。
       10、本规则由安顺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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