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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巿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作者:编辑: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5 15: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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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对我市新增中央投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对象和目标
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增中央投资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建设项目。
工作目标:按照中央、省、市对新增中央投资管理要求,对建设工程实行全程监督管理,督促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对工程进度,有无“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行业,是否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铺张浪费,相关部门是否及时有效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规定,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存在盲目赶工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是否有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人员在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
       (一)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1.国土、规划、计划、图审、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2.上述文件或证件的时间顺序及名称、数量核对统一情况。
      3、施工及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资质(资格)与从事工程建设规模符合情况。
       (二)工程项目情况。
      1.现场项目班子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项目经理、“五大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是否与中标文件拟定人员相符或图纸相符。
             2.建设单位违反指定分包单位;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包工程的,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出卖图章的。
             3.投标文件规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4.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不按有关法定程序增加工程造价的。
       (三)其它情况。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2.拖欠工人工资行为,提供虚假建设资金而造成不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行为。
             3.工程质量安全措施与招标文件要求是否相符。
             4、违反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行为。
    三、领导机构
    各县区应建立相应的由纪委、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监督检查。市纪委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建立市级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张力任组长,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张干、市发改委主任徐德祥、市财政局局长张骊龙、市审计局局长陈勇、市政府副秘书长郭江林任副组长,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陈深林、市发改委副主任何秦红、市财政局副局长吴强、市审计局副局长汪泽荣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由陈深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监督检查工作分工
监督检查工作坚持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分工协作的原则,有关部门主要工作分工是:
             1.发改部门:重点检查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落实情况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2.财政、审计部门:重点检查工程量变更手续、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是否与合同一致。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填报的《建设项目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和施工总分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质量、安全措施要求进行核查。
             3.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督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的时间和方式
    各县区应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监督检查小组,根据各种建设项目的到位情况,对所有项目的开工、进展、完工情况进行适时检查,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重要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并于当年6月25日、11月25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工程建设执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书面上报市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要把该项工作作为一项主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市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根据各类建设项目的投资、施工、进度、验收等要求随时跟踪监督检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依据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的备案和检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小组有选择性地不定期适时进行检查和抽查。鉴于近期中央、省监督检查组才先后进行了检查,市级的具体检查和抽检内容、时间、人员组成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情提出经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或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及时组织。各县区、各部门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每次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建议书面报告市领导小组(径送执法监察室)。
    六、问题的处置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据情责成工程建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记入不良记录,在建设信息网上公布,或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安顺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安市监通[2008]8号)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促进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精神,研究落实市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总体部署、决议、决定和重大决策。
            2、研究确定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计划、工作安排意见和行政监察立项。
            3、研究审定以市监察局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和向上级监察机关、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报告。
            4、分析研究行政监察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作出部署和安排。 
            5、研究决定对市监察局管辖的行政监察对象以及本局直接核查的属于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政纪立案和行政处分。
            6、研究下级监察机关有关政纪案件的报批事项。
            7、研究讨论县区监察局、管委会(监察室)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事项。
            8、审议由市监察局复审复核的行政监察对象的政纪申诉案件。
            9、审定以市监察局名义发出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
            10、研究决定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的聘任、解聘以及与特邀监察员工作有关的事项。
            11、研究落实市政府和省监察厅及其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具体意见。
            12、研究决定市监察学会的重要工作安排。
            13、需要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组成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组成。
     三、会议的召开及有关要求
            1、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
            2、局长办公会的议题由综合室征求副局长和相关室的意见后报局长审定。
            3、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市纪委常委和相关室的负责人列席。
            4、相关室需要由局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要按参会人数准备好汇报材料。
            5、局长办公会在研究决定有关事项时,局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最后决定。
            6、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以监察局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报告、文件,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
            7、局长办公会由综合室安排记录并整理存档,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
            8、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有关室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抓紧办理。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综合室负责收集办理情况并及时向局长报告。 
            9、市监察局2005年制定的《安顺市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安市监发[2005]5号)文件同时废止。
            10、本规则由安顺市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