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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编辑: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5 15: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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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企业、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级各部门在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应设立发展环境监测点。监测点的组织管理由设立监测点的各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个监测点由其所在企业(单位)指定一名监测员负责监测点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既依法保护监测点合法权益,防止对企业和群众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又正确引导监测点合法办事、守法经营,不干扰执法部门依法对监测点的执法。
     (二)动态管理原则。对不适宜或不符合监测点设立条件的单位,及时予以调整,不断提高监测的质量和水平。
    (三)合理布局原则。监测点设立兼顾不同行业(单位)、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布局。
      第四条  监测点的设立采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单位)自愿参与,报本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或者由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企业意见后确定。
      第五条  监测点实行挂牌监测,将监测牌置于醒目位置。
      第六条  监测员职责:
     (一)负责向设立监测点的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影响发展环境的有关情况,重点监督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负责监测执法部门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等行为。
    (三)积极向设立监测点的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信息反馈。每季度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监测情况,认为有其他情况需要及时反馈的随时反映。
    (二)建立监测台账。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监测点检查、收费、执法等活动,应主动填写《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公务活动监测卡》。各监测点要建立监测台账,及时登记对企业的检查、收费、处罚、培训等行政行为。
    (三)认真处理。对监测点反映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自办、协办、转办、督办等形式认真调查处理;一经查实,按照《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