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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新增中央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制度

作者:编辑: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5 15: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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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便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掌握全市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做好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坚持“提前介入,强化监督”,为项目建设提供有力的纪律保证,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增中央投资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建设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的方式
备案的方式采取由组织实施或牵头负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管辖权限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备案;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并附统计表(附后)的形式。
     三、报送时间
凡当年获得批准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获得批准开工的即日,各县区有关部门应向该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备案,市直各部门应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径送执法监察室)报告备案。各县区纪委监察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该县项目报备案情况向市监察局(径送执法监察室)报告备案。
     四、工程建设项目报告备案的书面文字和统计表应简明、扼要、真实、准确,其中统计表中各个栏目应逐项如实填写。各县区、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应严格审核把关并签字;如上报备案的项目情况包括有关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再及时报备案;对备案中瞒报、谎报、漏报等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实施责任追究。
     五、各县区(管委会)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深入到辖区内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中,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的动向,加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促进项目建设正常进行。
     六、各县区(管委会)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及时将案件查处情况上报市纪委监察局(径送执法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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